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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伊犁、昌吉、哈密、喀什四地州市实施的决定
颁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25.02.28
法规编号: F52100820250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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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简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48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伊犁、昌吉、哈密、喀什四地州市实施。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四地州市要依照职权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衔接沟通,确保相关自治区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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