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简介: |
成医保发(2025)33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推进医疗服务与药品分开支付改革,更好地执行国家谈判药品政策,提高参保人员用药可及性,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1〕27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发〔2022〕4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9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发〔2024〕9号),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