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
颁布日期: |
2022.08.12 |
法规编号: |
E1220542022009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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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简介: |
川医保规(2022)14号。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省本级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8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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