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 |
颁布日期: |
2021.04.30 |
法规编号: |
E1220542022000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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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简介: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规定,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现就免征2021年及以后年度疫情期间房土两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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