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简介: |
豫市监办(2022)100号。为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市监信发〔202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