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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包头市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 2022.08.04
法规编号: A762054202200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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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简介: 包府办发(2022)99号。为进一步建立完善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8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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