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简介: |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提质增效,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传统工艺传承和文化旅游商品创新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9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3〕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66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惠企资金直达企业暂行办法》(内财贸规〔2024〕10号)等有关规定,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