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简介: |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告(2024)3号。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推进全区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水平,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内政发〔2017〕32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等有关规定,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