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简介: |
京人社就促发〔2025〕4号。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岗社补)政策的经办工作,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岗位权限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64号)、《关于印发〈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管控规则(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34号)、《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关于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2〕1号)、《关于小微企业招用本市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22〕32号)、《关于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人社农工发〔2022〕40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评发〔2024〕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