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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2024.06.18
法规编号: 260003202400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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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简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是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具体实施者,其能力高低直接关系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2023年我部制定发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规范》施行前已开办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为做好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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