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4-(三氟甲基)烟酰胺认定的意见 |
颁布单位: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
颁布日期: |
2023.01.13 |
法规编号: |
2600032023000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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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简介: |
农办农(2023)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要求明确“4-(三氟甲基)烟酰胺”化学物质是否属于农药管理范畴的函》(浙农字函〔2022〕358号)收悉。我部高度重视,组织农药领域专家进行了论证。认为:4-(三氟甲基)烟酰胺是氟啶虫酰胺的代谢产物,具有杀虫活性,美国、欧盟已将其纳入氟啶虫酰胺在食品中的残留定义物。部分农药企业已申请或取得了该化合物的杀虫组合物等专利,防治对象包括蚊虫、棉蚜、白粉虱、水稻褐飞虱等。该化合物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虫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应按照农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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